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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当一方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如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后果与真实意愿不符,并造成较大损失时,可请求撤销。

2.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一方通过欺诈手段,如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3.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一方或第三方通过威胁和强迫手段,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4.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5. 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撤销权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具体包括: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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