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行为,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并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进行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
批准机关
商务部负责批准投资者的战略投资申请。
投资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不得妨碍公平竞争,避免市场过度集中。
投资要求
投资者应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股份;
首次投资完成后持股比例不低于10%,特殊行业除外;
投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符合外商投资持股比例规定的行业要求;
国有股股东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应为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管理经验;
境外实有资产总额达到一定规模;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
投资程序
投资者需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战略投资方案、合同等;
商务部在收到文件后作出原则批复,投资者根据批复开立外汇账户并启动战略投资。
投资完成后的手续
投资者完成战略投资后,上市公司应向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其他规定
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上市公司,其举借外债按境内中资企业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外资股比低于一定比例时,需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实施时间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以上概述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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